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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+6類化藥申報的要求
關于3+6類化藥品種申報的要求,很多情況一直比較模糊,現就幾個問題進行探討:
根據“注冊辦法的要求“附件二規定:同時申請注冊屬于注冊分類3 的原料藥和屬于注冊分類6 的制劑的,其原料藥的注冊申請應當符合申報生產的要求。”
1、原料符合申報生產的要求。如何理解?是指原料應該按照3類申報生產的資料進行準備(即要完成穩定性研究、許可證增項、工藝驗證)并按照3類的申報生產的現場核查要求(準備3批樣品送檢)準備核查嗎?
原料符合申報生產的要求。是指原料應該按照3類申報生產的資料進行準備(即要完成穩定性研究、許可證增項、工藝驗證)并按照3類的申報生產的現場核查要求(準備3批樣品送檢)準備核查。
2、原料的核查是動態的還是靜態的,即執行6類的動態1批+靜態2批送樣,還是按照3類的靜態1批。
原料的核查靜態的,抽取工藝驗證3的樣品。江蘇省局6類是抽取動態3批的樣品,工藝驗證的樣品不抽樣。
3、原料及制劑的批量應該達到什么樣的規模?中試批次or驗證批次?
原料滿足制劑的批量的需要,至少中試規模,需要工藝驗證,制劑應該是驗證批次。
4、原料及制劑的樣品試制場所的環境要求。制劑肯定在GMP車間,那原料在符合GMP條件的中試車間or在同類品種通過GMP的車間。
制劑肯定在GMP車間,原料建議在同類品種通過GMP的車間,因為原料藥批產之后要過GMP,如果在中試車間做的工藝驗證,過GMP時換車間,變更很麻煩。